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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軍麻醉藥品管制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庫儲麻醉藥品依左列規定管理:
一、應貯於可鎖之壁櫥或儲藏室內,由主管倉庫人員負責保管。
二、料帳所用卡片及登記方法 (料帳卡片補一二○一表) (附件一) 與其
他衛材補給品同。惟負責保管者,應另備登記卡登記各麻醉藥品,此
種登記卡可用補一二○一表, (稱副卡) 併隨同麻醉藥品存放備查。
三、自庫房撥發藥局 (調劑室) 或各科室時,應憑藥局 (調劑室) ,或各
科室負責人員簽字蓋章之憑單 (C一三四八A表) (附件二) ,及依
據核定配賦之補給日份存量基準撥發。
四、無論有無收發,每月必須舉行清點一次,其目的為查核數量與品質,
由單位主官指派非直接保管人員會同監察人員清點之。
圖表附件:
附件一:軍品存量登記卡片.PDF
附件二:國軍軍品申請撥運或繳回接收單.PDF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