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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軍法官甄選及訓練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軍法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軍法官甄選錄取,並經國防專業訓練期滿成績合格者,由國防部分發任用為軍法官。
依第三條第三款資格條件甄選之錄取人員,自任官之日起服現役。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