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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5/08 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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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受裁判者補償金申請認定及發放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軍法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受裁判者本人申請時,應提出下列資料及文件:
一、申請書。
二、國民身分證正反影本。
三、受裁判事實陳述者。
四、切結書。
五、初審、覆判、再審判決書、減刑裁定或開釋證明等受裁判資料。
六、最近六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
受裁判者家屬申請時,應提出下列資料及文件:
一、前項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之資料及文件。
二、受裁判者受裁判當時及死亡時之全戶戶籍謄本;申請人最近六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如有死亡者,其死亡時登記之除戶全戶戶籍謄本。
三、受裁判者親屬繼承關係表。
四、無其他先順序家屬存在之切結書。
五、配偶單獨申請時,應提出無其他家屬申請切結書。
六、申請人有數人時,得委由其中一人申請,並提出委託書。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