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0/13 11:41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受裁判者補償金申請認定及發放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軍法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受裁判者之配偶與其他順序之申請人,其補償金分配比例,依下列各款定之:
一、與受裁判者之子女同為申請人時,按人數平均分配。
二、與第二條第三項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人同為申請人時,其分配比例為二分之一。
前項第一款所定之人於申請前死亡者,其應得之補償金,由其最近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分配之。分配之人有數人時,其補償金按人數平均分配。
申請人為受裁判者之父母或兄弟姊妹者,如同一順序之申請人有數人時,其補償金按人數平均分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