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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軍事審判機關律師登錄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軍事審判機關依前二條規定駁回登錄之聲請或註銷登錄者,應將駁回或註
銷之事由,通知其他登錄之軍事審判機關;其有律師法第四條第一項各款
之情事者,並應函請法務部撤銷其律師資格。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