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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軍事審判機關律師登錄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聲請登錄之律師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駁回其聲請:
一、有律師法第四條第一項各款情事者。
二、違反律師法第七條第二項、第三十一條或第三十二條之規定者。
三、有其他不得執行職務之情形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