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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軍事審判機關律師登錄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第 3 條
律師經向國防部登錄後,得在全國各軍事審判機關執行職務。
律師得逕向初級或高級軍事機關登錄,並由各該機關轉報國防部備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