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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19 1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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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軍事審判機關律師登錄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律師經向國防部登錄後,得在全國各軍事審判機關執行職務。
律師得逕向初級或高級軍事機關登錄,並由各該機關轉報國防部備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