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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軍事審判機關律師登錄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律師登錄應具申請書,並繳驗左列證件:
一、律師證書。
二、加入律師公會之證明文件。
三、已完成或免受律師職前訓練之證明文件。
前項聲請書之格式由國防部定之。
第一項所指之證件,應以原發正本為準,不得以影本代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