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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軍事審判機關律師登錄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軍事審判機關認律師執行職務時,有應付懲戒者,應層報國防部轉送律師
懲戒委員會處理。
軍法案件之被告或關係人,認律師有違反律師法應受懲戒之規定者,得向
有關軍事審判機關聲請層轉懲戒。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