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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軍事看守所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5 條
施用戒具非有軍事看守所所長命令不得為之。但緊急時得先使用,並報告
所長。對被告使用戒具後,應即時呈報該管軍事審判官或軍事檢察官核准
。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