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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軍人監獄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受刑人未滿十八歲與成年者,應隔別執行,但滿十八歲後三個月內即可終
結者,其殘餘刑期仍得隔別執行之。
受刑人在十八歲以上未滿二十歲者,依其身心發育狀況認為必要時,得準
用前項之規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