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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軍事審判審限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審判長、審判官閱卷期限,每人不得逾三日。
辯護人閱卷之期限為一日以上五日以下,由受命軍事審判官依案件之繁簡
酌定之,逾限者得加催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