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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16 1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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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軍事審判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軍法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3 條
通緝被告,應用通緝書。
通緝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出生地、職階、軍事機關、部隊或學校之名稱或番號、住所或居所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但不明者,得免記載。
二、被訴之事實。
三、通緝之理由。
四、犯罪之日、時、處所。但日、時、處所不明者,得免記載。
五、應解送之處所。
通緝書,於偵查中由軍事法院檢察署檢察長簽名,審判中由軍事法院院長簽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