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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軍事審判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軍法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8 條
判決,應宣示之。但不經言詞辯論之判決,不在此限。
裁定,以當庭所為者為限,應宣示之。
第一項應宣示之判決,於宣示後,應即通知被告上級軍事機關長官。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