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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海上捕獲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軍法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6 條
拿捕前應將拿捕理由通告該船長,並派官兵駐船控制之。
因天候險惡或其他事故不能派遣官兵駐船控制時,得命該船航行至指定地點處理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