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4 20:06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刑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軍法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1 條
遺失武器、彈藥或其他直接供作戰之軍用物品,致生公眾或軍事之危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