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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軍用機場噪音防制補償經費分配使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主計財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司令部應於預算範圍內,依審議會審定之需求計畫書實際經費需求、發包金額及執行進度核實撥款。
噪音防制經費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法令辦理。
軍用機場管理單位補助設置之噪音防制設施,其設計、發包、施工、監工等事項,由受補助設置噪音防制設施者執行,軍用機場管理單位負責審查、監督。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