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1/06/25 20:02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軍用機場噪音防制補償經費分配使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主計財務目
第 18 條
補助設置噪音防制設施申請項目應設置之地點如下:
一、學校、圖書館、醫療機構、住戶、托育機構、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得申請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定之項目,並應將之設置於符合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之合法建築物。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得申請前條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六款所定之項目,並將之設置於其所經管且位於各級航空噪音防制區內之公有土地。
相關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