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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公有財產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主計財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出租、利用或委託經營之對象得為依我國法律成立或認許之公司、合夥或獨資之工商行號,及自然人、法人、機構或團體。但不包括外國人投資占資本總額比例達百分之四十五以上及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持有、控股或轉投資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