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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公有財產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主計財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中科院管理或所有公用財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辦理出租、利用或委託經營:
一、承租、利用或受託經營者使用公有財產,與中科院業務範圍有競爭。
二、公有財產之規格、性能或所使用之程式具有機敏性。
三、已無業務使用必要之公有財產。
四、中科院租用、借用之公有財產。但契約明定允許者,從其規定。
已無業務必要使用之公有財產,應移交各級政府公產管理機關。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