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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公有財產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主計財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權利以外之公有財產,因業務需要移撥其他政府機關、部隊、學校使用時,應由需求機關向中科院提出申請,經中科院陳報監督機關核准後,先移交各級政府公產管理機關接管,續依公有財產相關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