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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軍派赴敵後工作官兵薪餉及其他待遇支給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前條官兵之留薪存款,除左列原因外,不得中途申請提款。
一、因公奉命或因特殊事故奉准調返政府控制區者。
二、任務終了者。
申請提領前項存款,應填具留薪領款申請單 (如附件三) 一份,並檢附人
事命令及有關證件,由派遣單位證明,逕送聯勤綜合財務處簽證後,向國
軍同袍儲蓄會指定之存款單位提領存款。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