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5/01 02:16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生產工廠盈餘暨折舊準備金處理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各廠對核定計畫應採取下列管制:
一、已核定計畫應切實執行,以當年度執行完畢為原則。
二、如計畫案件未能於當年度結案者,應於年度終了列表 (格式如附表二
) 報請原核定權責單位辦理保留。
三、已核定計畫如有金額變更或品項簡併,得在原核定計畫內調節支應,
併敘明理由呈報權責單位核備,如計畫註銷,原撥準備金應悉數繳還
原專戶列管。
四、各項準備金支用狀況,除應列入當年度決算報核外,全案完成後,專
案報請原核定權責單位核結,如有結案餘款,應悉數繳回各總部準備
金專戶 (原各廠列管者,仍存各廠專戶保管)。
各總部對所屬各廠之核定計畫應負責適時行定期或不定期督導,國防部每
年行實地查核。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