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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陸海空軍退伍除役官兵退除給與及保險退伍給付優惠儲蓄存款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優惠存款契約期滿前,退伍除役官兵得申請質借;質借條件與限制如下:
一、辦理質借,限於原開立優惠存款帳戶之承儲金融機關,且不得作為其
他授信之擔保或為其他質權設定。
二、質借金額不得超過原優惠存款金額之百分之九十。
三、質借利率照優惠存款利率計算。
四、質借期限以不超過原優惠存款契約期滿日為限。但退伍除役官兵得於
期滿日起二年內,辦理優惠存款之續存及質借之續借手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