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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退伍除役給與發放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退伍除役軍官士官在支領退休俸或贍養金期間死亡時,應由其遺族將退休
俸或贍養金支領憑證、眷補證、連同死亡證明書、戶籍證明,報由後備管
理機關轉呈國防部或函各總部經審查確實後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
役條例施行細則有關規定,通知聯勤總部轉知財勤單位憑支付證發給應得
退伍金總額或其餘額,並依規定發給二年眷補代金,其原有退休俸或贍養
金支領憑證及眷補證應即繳銷。
退休俸、贍養金人員於自行就業期間死亡準用前項規定辦理。
第一項人員之遺族志願支領月薪之半數者,免發退伍金及二年眷補代金,
其眷補證由聯勤眷管機構加蓋「遺族眷補」戳記後發還。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