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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軍人員薪餉發放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各單位依權責發布之人事 (行政) 命令,均應將命令副本,逕送發放薪餉
之財勤單位,如有延誤、錯漏,致發生重領、溢領及冒領薪餉等情事,應
查明責任歸屬後,由其單位負責追繳。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