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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軍人員薪餉發放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薪餉發放人員,往返所需交通工具,由支薪單位或由其上級單位負責支援
。發放薪餉運送過程,各支薪單位應派遣武裝戒護人員或協調憲兵部隊武
裝人員隨行戒護,並應負責維持發放薪餉時之秩序與現金安全。如情況需
要,應加派警衛。倘安全有顧慮時,薪餉發放人員得立即停止發放。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