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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軍人員薪餉發放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各支薪單位移動駐地,如移駐其他財勤單位財務勤務補給區域時,應於移
至新駐地前,協調原發餉財勤單位辦妥啣接補給手續,持洽新駐地財勤單
位辦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