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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軍用機場聯合檢查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遇不可抗力、或執行救 (災) 難任務,須緊急起降於軍用機場之軍民用航
空器,其乘員及航空器之安全檢查不及辦理時,得由機長出具相關證明文
件,先行驗放,事後儘速依規定補行辦理手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