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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臺灣地區戰時鐵路公路搶修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各區域內屯備之鐵路、公路搶修器材,各鐵路、公路及各級地方政府主管
單位,應依照「交通戰備器材管理準則」規定辦理屯備,並將屯備情形送
所轄之作戰區司令部俾便掌握管制運用。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