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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臺灣地區戰時鐵路公路搶修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鐵路、公路主管單位及各級地方政府所需道路搶修軍勤隊之申請及編組運
用,應依「召集規則」及國防部「年度勤務召集計劃大綱」辦理。其編配
運用計畫,分送作戰區司令部及內政部警政署備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