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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郵遞要密文件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要密郵件應投交收件機關主官或其指定之代理收件人憑要密郵件收件專章
及收件人印章領受,該項收件專章應鐫明特種信箱字號,以便核對寄件機
關在封面上所書者是否相符。要密郵件收件專章式樣如附件 (三) 。
前項收件專章及收件人印章應由各收取要密郵件部隊或機關製備印鑑單一
份函送駐地郵局存查,遇有部隊或機關移動時,應另備印鑑單函送新駐地
郵局。
圖表附件:
附件(三):要密郵件收件專章式樣.PDF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