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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19 1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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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郵遞要密文件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要密郵件如有遺失或損毀,應按左列規定處置:
一、凡內裝要密信函之郵件總包中途因故遺失或遭損毀時,其最後經轉局
於接到最初報告之日,應將遺失或損毀之郵件號碼及遺失或損毀原因
、地點、日期等立即發電通知原寄局,並函報主管郵政管理局。
二、原寄局接到上述電報時,按次根查,務於當日以最速件函告原寄機關
,並以副本抄送主管郵政管理局,其函內應註明下列事項:
(一) 遺失或損毀公文寄發日期及時刻。
(二) 郵局掛號號碼。
(三) 收件人姓名職銜地址。
(四) 寄件機關名稱 (如有寄件人姓名者併予註明) 。
(五) 遺失或損毀原因。
(六) 遺失或損毀地點。
(七) 遺失或損毀日期。
(八) 最初得知遺失或損毀郵局名稱。
(九) 最後經轉郵局名稱及發電時刻。
(十) 收到遺失或損毀要密郵件電報之日期時刻。
(十一) 通知原寄機關之日期時刻。
三、原寄局對於上開各節如因來電通知欠詳,一面在致寄件機關函內將已
知各節敘明,一面將不詳各節發電前途繼續查詢,俟得電後,應即再
函告原寄機關。
四、主管郵政管理局於接到要密郵件遺失或損毀報告後,應詳加審核是否
由於不可抗力造成,如遺失或損毀原因非屬不可抗力,則除將負責員
工分別輕重依法處分外,另將情節報告交通部郵政總局,並通知寄件
機關。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