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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鐵路軍事運輸作業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鐵運申請應填運輸申請單,其申請區分如下:
一、人員:分部隊與零星官兵。
二、軍品:分裝備與補給品。
前項部隊指五十人以上,零星官兵指六至四十九人。
春節專列運輸、演習裁判官、國軍各軍事院校隊職官及學員現地戰術等視
鐵運費使用情形,得申請對號列車運輸。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