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02 17:27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鐵路軍事運輸作業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3 條
各單位辦理鐵路運輸時,應攜帶足夠支付鐵運費用之鐵運卡及國軍鐵運費
付款憑單,連同申請運輸單,並於備考欄內註明鐵運費用途別涵義表之代
號,向駐站運輸軍官辦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