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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鐵路軍事運輸作業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1 條
鐵運卡遺失時,應即登報聲明作廢,並檢附報紙一份及議處失職人員之人
勤令,層送運輸署轉知地區運輸單位登記停止使用暨轉報國防部列管備查
。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