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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鐵路軍事運輸作業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2 條
鐵運費以支援國運官兵、軍品一次運輸為限 (適用範圍如附件一) 。凡使
用範圍以外之運輸,其所需運費均由申運單位自行籌付。
圖表附件:
附件一 鐵運費支用範圍區分表.PDF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