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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臺灣地區戰備各時期軍事長途電話使用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各總機值機人員對市內自動電話之接轉,應以本總機範圍為限,不得接轉
軍用長途台,如轉接其他總機時,必須先向被叫接之總機值機人員說明,
此係「外線電話」並注意接轉,以防止利用市內自動電話叫接軍用長途電
話。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