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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臺灣地區戰備各時期軍事長途電話使用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各總機 (長途台) 須同時置備長途電話去話登記單及來話登記簿,分別詳
實登記,以備查考 (來去話登記簿單格式如附件二、三) 。
圖表附件:
附件二 長途電話去話登記單.PDF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