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4/29 15:49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臺澎金馬地區船舶進出港手續及檢查連繫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應徵船舶到港前,海軍軍區司令部 (或海軍基地指揮部) 應儘速分別將到
港時間以電話聯絡陸軍地區運輸單位劃定船席,必要時協調港務局劃定船
席,並向港務局及引水人辦事處申派工作船舶與引水人員引領入港。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