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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臺澎金馬地區船舶進出港手續及檢查連繫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金馬地區經核准來臺之船舶為機帆船者,其出發港檢查機構應注意左列事
項:
一、未出航前詳查該船停泊經過,嚴格考核船員籍貫、思想及辦妥保證手
續。
二、機帆船出航後,隨時調查其航行動態,並與目的港檢查機關密取連繫
。
三、來臺機帆船應分批航行,每次以一至五艘為限。
四、來臺機帆船留臺期限,不得超過一個月。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