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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臺灣區港口管制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緊急進出港之申請,經轉辦機構審定確實後,報請港口管制單位辦理。港
口管制單位收到上述申請時,應即就當時情況儘速為准否之答覆,並告知
執行開放港口或開啟網門時間。如預定之進出港口時間未能準確時,港口
管制單位得視情況需要,予以提前或延遲開放港口或開啟網門。艦船進出
港口時,應先向港口管制單位取得連絡。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