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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臺灣區港口管制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艦船進出港口,其預報時間與實際進出時間提前或延後,均不得超過十二
小時,逾時應再行申請。但海軍艦艇因作戰任務關係,得由海軍總司令部
自行規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