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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臺灣區港口管制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艦船筏進出港口應依左列規定申請:
一、進出港口之艦船筏,由商港管理機關與海軍軍區司令部或基地指揮部
先一日通知港口管制單位,作次日擬定通行次序之參考。
二、艦艇進出港口,由其海上資深官或隸屬之上級單位,事先向海軍軍區
司令部或基地指揮部辦理申請,申請時限按「海軍艦艇預態動態報告
現行作業程序」規定辦理, (進出港申請使用電報、港區網、有線電
話、抄電等為之) 。
三、除第四款規定外,船舶進出港口之申請,由商港管理機關事先逕行通
知港口管制單位。
四、漁政機關所屬之「漁業巡護船」由漁政機關以電話或無線電話事先逕
行通知港口管制單位辦理;機動漁船進出港口之申請,由各漁業公司
或漁會逕向港口管制單位辦理;舢舨及漁筏進出港口,憑當日之識別
信號進出,免辦申請手續。
五、海關所屬艦艇進出港口之申請,由海關或海關所屬各巡緝艦艇以電話
或無線電話事先逕行通知港口管制單位辦理。
六、艦艇進出商港通報程序,由海軍總司令部協調各商港管理機關訂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