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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0 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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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區港口管制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艦、船、筏進出港口其通行規定如左:
一、有國際信號符誌之艦船進出港口時,應依照港口管制單位信號台所懸
信號行動,並以視覺信號或無線電話與各該單位信號台取得連絡,以
定通行次序。
二、無國際信號符誌之小型船舶、筏,應遵守港口管制單位信號台所懸信
號行動。進出港口時,並應注意大型艦船之行動,以免發生意外損害

三、艦、船、筏同時申請進出港口時,其優先次序由港口管制單位參酌實
際情形決定之。
四、艦、船、筏進出港口時,均應以低速率通過。
五、艦、船、筏進出港口時,應特別留意不得碰撞任何港防設備及拖曳水
中物。
六、艦、船、筏核准進港後,除特准免僱引水人員或該港未設置引水人員
者外,應在港外錨地停泊,等候引水人員領入,如氣候惡劣或港外確
無可泊錨地停候時,經商港管理機關與港口管制單位密切協調同意後
,得准船舶自行進入外港或外防波堤內下錨,再候引水人員領入港內

七、艦、船、筏駛進港口或網門適值港口緊急管制時,港口管制單位應衡
量當時情況,慎重迅予為准否進出港口之決定,指示該艦、船、筏立
即進港或出港。
八、凡未經允許之艦、船、筏,均不得進入公告為軍事管制區域之水域。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