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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軍用廣播電台設置與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軍事機關、團體、學校、部隊得以書面載明左列事項,向國防部申請,經
核准後得設置軍用廣播電台:
一、申請機關、團體、學校、部隊之名稱及其番號。
二、申請機關、團體、學校、部隊之負責人姓名。
三、設置軍用廣播電台之理由。
四、設置軍用廣播電台之名稱、組織、概算、經費來源及詳細工作計畫。
五、發射機製造廠名、電功率、地址及詳細路線圖、天 (地) 線程式、架
設工程計畫等。
六、播音室地點。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