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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列管軍品廠商資格級別認證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軍備後勤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申請級別認證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資料:
一、申請廠商設立文件。
二、營業及安全說明書。
三、安全查核同意書。
四、其他國防部規定應檢附之文件、資料。
前項第二款營業及安全說明書,應包括組織規模、管理能力、財務狀況、安全管控、專業技術、研究發展能力、下游供應廠商及營業實績等有關事項。
第一項申請書、文件、資料未備齊或不合規定者,國防部應通知申請廠商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備者,不予受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