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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列管軍品廠商資格級別認證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軍備後勤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國防部得依國防任務及建軍備戰所需國防產業專長領域項別,公告受理列管軍品廠商資格級別認證(以下簡稱級別認證)之申請及相關事項。
依我國法律設立三年以上之國內法人、機構或團體(以下簡稱申請廠商),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向國防部申請級別認證:
一、從事國防產業。
二、研發、產製、維修項目屬國防部所定列管軍品範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