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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特殊軍事採購適用範圍及處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軍事機關辦理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採購,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應報經國防部核准。
二、應邀請所有經資格審查合格之廠商投標。
三、參與投標廠商均須簽具保密切結書,得標商須簽具保密合約。
四、秘密開標。
五、作業文件應加註「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秘密採購」字樣,各級作業單位應實施全程保密,並訂定解密條件或日期。
六、依本法第六十二條彙送之決標資料,應敘明係屬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辦理之採購。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