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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特殊軍事採購適用範圍及處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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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國家面臨戰爭、戰備動員或發生戰爭,指國家遭遇明顯武力威脅、封鎖或敵國已有具體攻擊行動,國防部依戰備規定發布應急戰備或依實際需要動員後備部隊者。
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機密或極機密,指依國家機密保護法或軍事機密與國防秘密種類範圍等級劃分準則列為機密、極機密或絕對機密等級者。
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時效緊急,有危及重大戰備任務之虞者,指在經常戰備期間,因武器、彈藥或作戰物資臨時偶發事件,致經常戰備有所缺失,不立即採購有影響應急戰備任務之虞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